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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

信息来源于:常熟在线 发布时间:2012/2/12
一、办理户口须知

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办理。

2、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变更姓名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4、变更公民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5、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差错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更正,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6、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7、分户和并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8、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公民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凭民政部门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持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迁入手续。

9、夫妻投靠落户登记

凭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申领《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0、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登记

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户口所在地入户,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申领《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1、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的,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申领《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2、公民购房、建房落户

公民购买商品住宅迁移户口的,需提供购房者的《房产证》,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报市、县公安局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县、市外迁入的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在城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须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有关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县、市外迁入的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14、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公民因公或因私出境、出国超过六个月的,持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公民返回时,需要恢复户口的,应持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缴交其居民身份证。

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持县、市以上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6、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需要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逮捕通知书》或《劳动教养通知书》,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由执行机关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刑满释放人员和被注销户口的解除劳教人员,持有关部门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回原籍或到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手续,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过期的,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7、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盖有学校公章和省或地、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录取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缴交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8、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省教委的批准文件(技工学校学生持省级主管厅局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跨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19、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退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持学校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0、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落实接收单位并在接收地有直系亲属的,应落在直系亲属户中;接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户;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才中介机构或户主签章同意的,其户口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或亲友处。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先迁回原家庭所在地,待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从家庭所在地迁入接收地。

(1)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在家庭所在地的,凭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和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4)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应从学校迁回生源所在地,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并注明“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或学校有关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21、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户口迁移

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录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人事、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再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2、办理时限

(1)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分户和并户;

·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被判处徒刑、决定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2)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核,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各种科技、管理等专业人才落户;

·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员落户;

·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上述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需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的,设区市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3、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4〕费字269号)和省原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218号)的规定精神,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交《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各3元;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交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1、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申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请换领新证。申请换领时须提供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迁移证、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4、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时须提供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

5、公民申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

公民确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

6、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受理后45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当场受理审核,由本人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领证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对公民申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民自行前往所属制证中心(所)办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制证中心(所)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7、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71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应交制证工本费10元(厦门特区20元);补领证者交制证工本费20元(厦门特区40元);交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75元。

三、办理《暂住证》

1、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管理范畴(设区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身份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集体办理《暂住证》的3个工作日办结。

2、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5〕费字183号、闽价〔2002〕费128号文件规定精神,《暂住证》工本费为5元/证。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2002〕费249号文件规定精神,福州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工本费15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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